陽光機電公司信息公開辦法
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陽光機電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制度,落實企業信息公開責任,保障廣大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,根據集團公司相關規定,結合自身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息,是指企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獲取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條 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,統一指導信息公開相關工作。公司分管領導為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,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,綜合部主管信息公開及日常協調工作。各部門、各單位依據本辦法的規定,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做好企業信息公開發布。按照“誰形成誰公開,誰公開誰負責”的要求,依法推動公司信息公開工作有序進行。
第四條 信息公開以建立完善信息公開機制、規范信息公開內容與程序為重點,合理劃定公開信息的范圍,做到主動穩妥、規范有序,努力提高企業信息透明度,積極接受全社會監督。
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、公平、公正、準確、及時、便民的原則。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,不得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。
第六條 確保企業公開的信息內容真實、數據準確、公開及時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
第七條 公司綜合部是信息公開的牽頭部門,統籌推進信息公開日常工作,其主要職責包括:
(一) 制定、修訂信息公開制度,關注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、監管政策等變化;
(二)指定專人負責信息公開發布工作,督導有關部門開展保密審查、信息公開合法合規性審核、風險評估,設立信息公開專欄,協調其他部門合理確定信息公開形式;
(三) 組織制定信息公開的風險防范、化解和回應預案,并督促相關部門認真落實。
第八條 信息產生部門應當在完成公開信息編制后,向綜合部提請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、合法合規性審核及風險評估。綜合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應當盡快完成信息保密審查、合法合規性審核,并組織開展信息公開風險評估工作。
第九條 保密審查如發現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、個人隱私的,或者危及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經濟安全、社會穩定的,必須嚴格落實保密規定,不得公開信息。
第十條本辦法由陽光機電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,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